法規名稱: 電信總局護士聘僱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護士之薪級如左:一高級護理學校以上畢業者比照電信人員薪級自卅九
  級一00元起至十八級三七0元止。
  二初級護理學校畢業者(限本要點施行前僱用之護士)比照電信人員薪
  級算四十三級六0元起至二十二級二九0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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