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
  、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
  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養護及管理除快
  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
  府協商定之。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橋涵、隧道,其修建、養護及管理權責之
  歸屬,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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