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遞送普及服務之收攬及投遞班次,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
週收投日數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上標示開取之次數和時間,並
按時開取。
〔立法理由〕
參考外國收攬及投遞班次時間規範,訂定收攬及投遞基準,包含每週收投
日數及應於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上標示開取之次數與時間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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