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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