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電臺之機件設備因損壞而妨礙其正常通信功能者,在未修復前,該航空
  器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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