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
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
前項申請案件,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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