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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 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 前項申請案件,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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