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之設計,設計者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 檢定合格,發給型別檢定證(附件四)。 前項申請航空器檢定者,應另檢附航空器之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 ;申請檢定發動機者,應另檢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及限制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