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航空產品之設計,設計者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
檢定合格,發給型別檢定證(附件四)。
前項申請航空器檢定者,應另檢附航空器之設計特性、三視圖及基本數據
;申請檢定發動機者,應另檢附發動機之設計特性、操作特性及限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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