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未作業或未維修時,應實施下列保安控制
措施:
一、關閉艙門。
二、撤離空橋或關閉機坪及乘客管制區與空橋相連通之進出管制門。
三、撤離登機梯、工作梯架及其他可供進出航空器之機具設備。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或航警局通知時,應派
人監護其航空器,並對航空器停放之機坪及其周遭作詳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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