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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觀光保育費之收取得委託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法人、機構 或團體代收,代收之程序與手續費另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代收機構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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