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籌設觀光旅館業者,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具下
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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