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 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