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
    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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