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收到申請表,經審查合格,並經洽介實習單位同意後,通知申請者 所派遣實習人員,於三個月內回國實習,逾期即取消其資格。 實習人員回國後,應先向本會辦理報到,由本會發給推介函,再轉赴實 習單位實習,否則實習單位應拒絕受理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