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得將應公告事項移請政府公報公告,另
函請申請人依規定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申請人於登載新聞紙後,應於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如為第
一次登記,並應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設置簿冊之簿冊管理單位或依本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以電腦終端機設備等代替之管理單位及查閱處所副知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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