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一款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規定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四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
      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
      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以
      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下列性質內容之數位出版品;其
      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一)第一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
          學創作、文學評論或藝術等性質。
    (二)第二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自然科學、應用科學或社會科
          學等性質。
    (三)第三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各類語言學習性質。
    (四)第四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靜態、動態圖像(graphics/
          animation)或漫畫等性質。
  二、第五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在該屆報
      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以一定
      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
      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
      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於該屆報
      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提供讀
      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電子資料庫;其檔案及閱讀
      器格式不限。
  四、同一參賽作品僅得就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獎項擇一報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