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考量各獎項報名及參賽者應備條件屬細節性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
之,刪除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
定,提升辦理彈性及時效,並酌作文字修正,參考法制體例同第四條說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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