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32025525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出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1000422112Z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 010131134號公告第4條第1款、第2款、第5條第1項、第4項、第8條第 1 項、第 9條、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 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文化部文版字第 102200172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3200727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420458812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62000249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至 第5條、第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72007116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82006376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92007006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 第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02009872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12014602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10550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32025525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1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獎勵出版產業的創作及出版,前行政院新聞
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於一百年十二月三
十日訂定發布「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列屬「
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
由文化部管轄,其後本辦法歷經十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
年五月三十日。為因應金鼎獎評獎實務及實際需求,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
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獎勵項目文字,細項內容由本部另行公告之。(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獎勵方式、報名、參賽者資格及參賽作品應備條件修正為由本部另行
    公告之。(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增列有關違反性別平等及勞工相關法令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二、圖書類
三、政府出版品類
四、數位出版類
五、特別貢獻獎
六、其他
〔立法理由〕
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下各目文字,及修正第六款文字,以提升辦理彈性及
時效,因應獎勵需求及出版趨勢,視時調整獎勵項目之細項內容,並以當
年度金鼎獎報名須知另行公告之。

前條各獎項之獎勵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獎勵方式屬細項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刪除第一款至
    第九款,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定,提升辦理彈
    性及時效。
二、參考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十八條、農業部
    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法制體例,酌作文
    字修正。

第三條各獎項之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考量各獎項報名及參賽者資格屬細項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刪
除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定,提升
辦理彈性及時效,並酌作文字修正,參考法制體例同第四條說明二。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考量各獎項報名及參賽者應備條件屬細節性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
之,刪除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
定,提升辦理彈性及時效,並酌作文字修正,參考法制體例同第四條說明
二。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
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
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
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增列違反性別平等及勞工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
二、原第二項之項次調整為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規定,增列廢止得獎資
    格者之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