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二、圖書類
三、政府出版品類
四、數位出版類
五、特別貢獻獎
六、其他
〔立法理由〕 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下各目文字,及修正第六款文字,以提升辦理彈性及
時效,因應獎勵需求及出版趨勢,視時調整獎勵項目之細項內容,並以當
年度金鼎獎報名須知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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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獎項之獎勵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獎勵方式屬細項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刪除第一款至
第九款,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定,提升辦理彈
性及時效。
二、參考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
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十八條、農業部
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法制體例,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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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各獎項之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考量各獎項報名及參賽者資格屬細項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之,刪
除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定,提升
辦理彈性及時效,並酌作文字修正,參考法制體例同第四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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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立法理由〕 考量各獎項報名及參賽者應備條件屬細節性規範,調整為由本部另行公告
之,刪除第一款至第十三款,以因應實務需求,於當年度報名須知加以訂
定,提升辦理彈性及時效,並酌作文字修正,參考法制體例同第四條說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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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
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獲獎勵之自然人、獲獎勵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得
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獲獎勵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規定者,亦同。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
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增列違反性別平等及勞工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
二、原第二項之項次調整為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規定,增列廢止得獎資
格者之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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