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
  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
  獎項以一件為限。
  每一報名者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以一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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