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
  重病住院等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本要點之規定,向
  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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