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究、調查、試辦、推廣、興建及人事費用。 二、教育訓練、研討會費用。 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創新所需公共溝通、設施及設備費用。 四、前款創新成效獎金及公開表揚獎勵物品費用。 前項補助所需經費,由依本法第十五條設置之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