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
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
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實務上境外網路業者部分網站未公開揭示可收受前條電子文件之
    電子郵件、電子表單,或收受第七條書面文件之聯絡資訊者,無法送
    達令其限制瀏覽或移除犯罪網頁資料之行政處分,導致無法遏止兒童
    或少年性影像一再遭散布之情形,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即時
    強制之規定,定明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
    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
    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其
    即時強制之方法可為限制接取該網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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