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供改進製造技術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應檢
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改進製造技術之學術研究單位證明或藥品製造業、醫療器材製造
    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載明經核准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絕不轉售、轉供他用及供臨床使用
    之切結書。
三、改進技術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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