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現場抽查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必要時,並應照相或錄影:
一、受託抽查者名稱、地址、電話及抽查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二、委託機關名稱、地址及委託抽查單號碼。
三、抽查項目、數量、地點及日期。
四、抽查檢體之廠牌、型號、序號或批號、製造廠、許可證字號、製造日
    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等檢體資訊。
五、受查單位名稱、工商登記資料、藥商登記資料、負責人身分資料及受
    查現場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
六、檢體相關之進貨憑證、購入證明及相關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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