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檢查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
員參加。
檢查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目的,並
得就違反本法或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規定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
〔立法理由〕
必要時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仁協同檢查,及執行檢查應出示相關身分
證明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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