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目的,並
得就違反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規定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檢查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
、說明檢查目的及得為證據保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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