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附表品項代碼「A.3652」、「C.3372」及「C.3970」之規定,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附表品項代
碼「D.1100」、「J.5780」及「M.5844」之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
二日施行,品項代碼「I.4040」之規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鑑於品項代碼「D.1100」、「J.5780」、「M.5844」及「I.4040」之修正
規定,涉及原有鑑別範圍產品管理等級提升,或有新版強制性標準須符合
,故另訂定施行日期,以利相關業者於緩衝期間內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之
規範,爰新增第二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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