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查驗登記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
前項形式審查,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立法理由〕
為提升審查效率,避免廠商於文件、資料項目未齊備前,即送件申辦,虛
耗審查人力,故修正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案形式審查,申請文件、資料
不備得補正之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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