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查驗登記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 前項形式審查,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為提升審查效率,避免廠商於文件、資料項目未齊備前,即送件申辦,虛 耗審查人力,故修正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案形式審查,申請文件、資料 不備得補正之期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