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公費生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前項行政契約,包括公費生在學公費待遇、訓練、分發、服務及違約處理
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為保障公費生在學期間享受公費待遇之權利,同時穩定原住民族地區健康
照護人力之供應,公費生應與中央主管機關就雙方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簽訂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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