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之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遴薦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
由該會重行遴選推派。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出任者,若有變動,應依前條規定重新推派。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尚未完成新任代表聘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
代表就任時為止,並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
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最後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亦同。
〔立法理由〕 有關增訂第四項延長執行職務之例外規定,說明如下:
一、現行條文並未規範任期屆滿後,倘相關團體未能如期推派新任代表完
成聘任情形應如何處置,為確保會議能如期召開,使醫療服務納入健
保給付建議案納入健保給付,以維護保險對象使用新醫療服務權益及
醫療需求。
二、由於一百十二年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任期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為避免新任代表未及時就任,爰新增使前開任期之代表得溯及適
用延長執行職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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