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器物複製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器物複製應先洽商保管單位同意並簽請院長核准後,由科技室會同
      保管單位辦理。
  二、器物複製,如須提件翻模,應視文物狀況並由保管單位派員提件至
      科技室,由科技室指定專人翻製,他人不得代製。
  三、科技室複製之模具,應予登錄、編號、建檔、列管。如有借出,須
      經院長核准,並照規定辦理簽約手續。
  四、複製器物如科技室不能自製須外製時,經簽請院長核准後,雙方應
      照規定正式辦理簽約手續。複製成品須經科技室等相關單位認可後
      ,發給故宮標誌,俾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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