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之聘任資
    格,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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