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各項清冊內容,本院各單位得按業務性質及經管財 物、事務情形增減編製;其得以現行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 不受所定種類名稱及格式之限制。 本院各單位應將前項清冊編製成冊,經本院院長核定後,送交本院人事 室備存;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