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檢查人員憑本行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會同檢查時,由本行與會查機
  關分別頒發檢查證或公文書行之。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生效,
  檢查完畢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於檢查完畢後,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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