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人員憑本行頒發之檢查證執行職務。會同檢查時,由本行與會查機 關分別頒發檢查證或公文書行之。檢查證分三聯,自填發之日起生效, 檢查完畢失效。 第一聯:由指定檢查人員收執,於檢查完畢後,隨同檢查報告繳銷。 第二聯:由指定檢查人員面交受檢機構負責人收存。 第三聯: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