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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代理商輻射防護計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敘述審查委託單位是否持有原子能委員會核發放射性物質執照的步驗及申 請輸入之案件均應經輻射防護人員審查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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