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人,協助綜理會務;另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均由有
關機關就其現職人員中調兼,在原服務機關支薪;必要時,並得依規定聘
用專業人士若干人。
〔立法理由〕 本條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條文
第三條說明,並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副首長職稱「次長」
修正為「副主任委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