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檢疫物之輸入申請,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輸入同意文件
。
輸入同意文件有效期間,以核發日起算,最長以二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批
輸入者,其有效期間以四個月為限。
第一項核准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內容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降低隔離檢疫風險,爰參考「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規範隔離檢疫期間文件、資料有變更時,輸入
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內容,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爰
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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