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
  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
  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
  二、環境敏感地區。
  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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