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態區之劃定,以維護環境敏感地區與保育農村自然生態環境為原 則,且不得影響農村特有資源、生態復育及永續發展。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態區: 一、現況為濕地、埤塘及環境保育之區域。 二、環境敏感地區。 三、其他依法應予禁止開發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