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運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查罹患或疑患有害生物,植物防疫檢疫機
  關應通知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將該植物或植物產品連同其包裝、容
  器予以消毒、銷燬或領回。逾期未辦理或有緊急處置必要時,由植物防
  疫檢疫機關逕予處置;其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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