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植物檢疫機關得視其檢疫風
險情形重啟風險評估:
一、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未曾發現且可能對我國農業生
產安全或生態環境造成威脅之有害生物。
二、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管制有害生物。
三、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有新的傳播途徑事證。
四、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造成經濟或環境衝擊
,而我國尚無相關檢疫管制措施。
五、五年內未有輸入紀錄。
〔立法理由〕 規範核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之有害生物疫情狀態改變時,得重啟風險評估
以作管理依據,爰參酌「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
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五點第四項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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