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植物應施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進儲自由港區之動物應施檢疫物及植物檢疫物,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及植
物檢疫機關執行檢疫時,除應審查書面資料外,得依風險程度實施逐批或
抽批臨場檢疫。
〔立法理由〕
一、輸入動物應施檢疫物執行輸入檢疫時,實務執行作法,均需逐案審查
    書面資料,並得依輸入動物應施檢疫物風險程度採逐批或抽批方式辦
    理檢疫。另低風險之動物產品得依「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
    點」規定簡化其檢疫作業程序,爰依實務執行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二、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
    執行輸入檢疫時,得依風險程度實施逐批或抽批檢疫。故實務執行作
    法,輸入植物檢疫物執行輸入檢疫時,均需逐案審查書面資料,並得
    依輸入植物檢疫物風險程度採逐批或抽批方式辦理臨場檢疫,爰依實
    務執行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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