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下列家畜、家禽應隔離屠宰,或於當日所有屠前檢查合格之家畜、家禽屠
宰後,再進行屠宰:
一、疑畜、疑禽。
二、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特定家畜、家禽,無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
    或其所有人、管理人未檢附飼養來源證明者。
前項第二款特定家畜、家禽,未於屠宰後七十二小時內具備足資識別飼養
來源之標記及飼養來源證明者,其屠體、內臟應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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