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四條申報之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
申報變更內容、原因,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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