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申請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遷移計畫書: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經營狀況分析。
二、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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