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
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
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
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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