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
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
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
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最近一屆國手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時,如遇有因主辦單位所在地之
相關法規要求強制隔離(如COVID-19疫情)或取消參賽資格,參酌勞
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
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勞動二字第0一三一三三號書函,有關「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規定及函釋,已代表國家參加比賽之國手,如遇流行
性傳染病及戰爭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因素,致無法參賽或
完成競賽時,仍有本辦法之適用,以免影響其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權益
,爰增列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