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性騷擾事件申訴後,得於處分作
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定明申訴人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
成前,撤回申訴;惟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以維持法
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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