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簽到簿簽名先後次序決
  定之,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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