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
  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ta
          σta
  σbat =──
          1.15
      σa
  τ=──
      √3
  σda=1.42σa
  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點或降伏強度除以一‧五。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
          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一‧八。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支持樑、拉條(牽索除外)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使用第四條第一項鋼材之容許抗拉應
  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之值,應在其抗拉強度除以三.0所得之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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