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參加評選之事業,經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合格者
  ,取得複評資格。
  複評依評選組別,分別列特優及優等事業,必要時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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