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調處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在職期間,非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不得於任滿前予以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任公務員而受撤職或休職之處分者。
  四、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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