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建立跨產業領域合作、協同創作及研發實證之共創機制,並與
其他機關(構)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
〔立法理由〕
考量金融服務與許多行業或領域都有相互關聯的特質,為達跨域合作相輔
相成之效益,明定主管機關得建構跨產業領域合作、協同創作及研發實證
之共創機制,並與其他機關(構)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依
金融科技創新者之申請,於該等機制或實驗室下進行創新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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